刑法得易科罰金 呂學樟:解決監獄人滿為患


Yahoo!奇摩 更新日期:2008/09/24 09:21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立委呂學樟針對修正刑法易科罰金規定,說明提案動機是為了讓易科罰金制度與法律能更符合法律公平性原則,並解決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至於所引發爭議,希望法務部能提出對案解決;他並表示國民黨團已經決議支持本案的修正方向。但法務部仍認為該修法方向,有窒礙難行之處。


呂學樟提出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放寬易科罰金法定刑規定,若依提案內容通過,將來無論所犯本刑是幾年以下(現行為五年以下)之罪,只要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者,都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易科罰金,免入獄服刑。


舉例而言,將來無論所犯是本刑較輕的竊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較重的危害飛航安全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只要法院判決六個月徒刑以下者,都適用易科罰金的相關規定。


他認為,法院既然依法判決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表示被告行為造成法益的損害有限,且得否易科罰金的裁量權在檢察官手上,法務部沒有道理因為罪名、本刑刑度不同,反對讓被告可以申請易科罰金。且,目前監獄已經人滿為患,修法通過後可以有效減緩獄政壓力。


呂學樟雖於協商過程中要求法務部提出修正意見,明列不適合改易科罰金的罪名;但法務部檢察司意見是,該提案予外界有「富人贖刑、個案修法」的負面觀感,加以就立法技術面而言,無法一一列舉不適合易科罰金的罪名,會有掛一漏萬、牽扯其他特別刑法規範的疑慮,造成將來修法困擾;法務部認為呂學樟要求提修正意見一起討論,目前,仍有困難。


國民黨執行長林益世則認為,該案既然還有爭議,提案委員與法務部應繼續溝通,在沒有共識前,不會貿然處理。


 


這是前些日子在YAHOO新聞上看到的消息~因為最近對法律常識特別感興趣


所以就留意了一下~這次立委希望修改的是刑法41條~原文為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可能有人不知道所謂的本刑宣告之刑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本刑6個月以下是指刑法條文中註明6個月以下之刑,例如


刑法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本易科罰金的部分~是由刑法明定較輕微之罪才可處之


但是立委現今提出的宣判之刑6個月以下~範圍就變的很廣~例如



刑法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些算起來很嚴重的罪~只要法官宣判徒刑6個月以下時~就可以自動改為易科罰金


 


雖然立委的本意是為了解決監獄過度擁擠的問題~但仔細想想這樣不是有些捨本逐末的味道??


台灣的很多問題常常冒出這種只求築堤不求疏流的解決方法~實在讓人覺得又氣又好笑


現今監獄人滿為患等於犯罪率高~我們不是應當思索為什麼犯罪率提升~要如何解決??


怎麼會變成只是想著犯人太多要改用罰金替代~肥了國庫~豈非有些荒謬??


而且犯罪之人~多是社會下游階層~姑且不論罰金繳不繳的出來的問題


(依罪之輕重~以一天1000~3000元不等計算)而是這個方法會使他們知錯能改嗎??


我想人很難繳了罰金之後還再那邊檢討自己吧


最終不過流於花錢消災的心態~讓此制度淪為歐洲中世紀贖罪卷翻版


 


監獄人口擁擠~首先思考的除了是否是年年犯罪率提升所造成??


一方面應深省目前經濟急速衰退與犯罪率成反比之關係


還有罪犯服刑之後再犯的比例是多少??監獄制度是否能使他反省自己??


不然出獄再關~關了又出獄~不停重複這個過程~完全沒有正面的意義


老實說現今的刑法所訂之懲罰制度被經濟市場扭曲的很嚴重


之前看過的一套Dead系列小說就曾探討此問題~因有些離題~且留待下次再談


 


雖然新聞中提到~國民黨團已決議支持本案~以國民黨立委超過總席次2/3的人數來看


也就跟通過修正差不多意思了~但我想在未確定修法通過前


還是希望為人民喉舌的立委們眼光要放長遠的一點


光是想著一個蘿蔔一個坑~只處理眼前的問題~台灣是不會有太多的進步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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